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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学院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评奖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9-02 [来源]: [浏览次数]:

泸州医学院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评奖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更好地开展今年的社会实践活动,更好地展示泸州医学院2014年学生暑期社会活动实践团队风采和宣传泸医暑期社会实践成果,特制定本办法。实践评优既是对暑期社会实践团队成果的认可,也是对学生“把学到的知识应用于实践,从实践中继续学习提高”的鼓励。

二、奖项设置

奖项设置

名 额

团体奖

优秀组织奖

6个左右

个人奖

优秀指导教师奖

10名左右

先进个人奖

占实践总人数10%左右

优秀调查项目奖

优秀调查报告

占实践总项目数35%左右

三、评奖要求

1.优秀组织奖。由学校根据各个院系在暑期社会实践中的综合表现选出。

2.优秀指导教师奖。优秀指导教师由指导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参加随团指导的老师情况,向校团委择优排序后推荐。

3.先进个人奖。参加了泸州医学院2014年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同学个人在共青团泸州医学院官网上下载《泸州医学院2014年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申请表》,上交至本人所在学院(系)。各指导单位按本单位参与实践总人数的10%比例,确定本院系初评推荐先进个人并将推荐名单择优排序后报至校团委,由校团委最终审定。

4.优秀调查报告奖。各指导单位按本单位实践团队数量35%的比例,确定本院系优秀调查报告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择优排序报至校团委,由校团委最终审定。

优秀调查报告推荐采取“第一推荐、第二推荐、第三推荐……”依此类推的方式进行。

四、评奖标准

1.优秀组织奖

优秀组织奖颁发给实践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院系团委。组织工作分数最高的6个左右院系获优秀组织奖。评分标准如下:

分数构成

具体说明

基础分

院系派出团队数量×2

附加分

院系派出的团队中每获一个优秀团队奖,加5分

每获一个优秀领队老师奖,加5分

每获一个先进个人奖,加1分

注:优秀组织单位的评选,学校将继续主要围绕各院(系)在2014年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动员、立项申报、逐梦计划岗位秒杀统计、动员学生回乡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力度、安全培训与宣传保障、总结评比与表彰等多方面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评比。

3.优秀指导教师奖

优秀指导教师奖颁发给随团指导实践活动,表现突出的领队教师。

评奖标准:

评奖实行百分制,由各院(系)团委依据以下几点打分:

(1) 实践中确实带领团队、指导实践活动;

(2) 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团队内突发事件;

(3) 能够协调好与接待单位的关系;

(4) 能够深入到实践活动中,与同学同甘共苦;

(5) 能够有效指导团队开展社会实践,并取得丰硕成果;

(6) 原则上所带领团队获得优秀或先进团队。

3.先进个人奖

先进个人奖颁发给参加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申请条件:

先进个人奖:

1.在活动中不辞劳累,热心助人;

2.圆满完成实践任务,对团队工作尽职尽责,对团队做出积极贡献;

3.在活动中重视集体,积极磨合不同个性队员之间关系,解决小分歧或纠纷;

4.实践论文或者调查报告受到指导教师首肯,对学科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摄影大赛、微博互动及成果展示交流等相关活动。

4.优秀调查报告奖

(1)调查报告或论文紧密契合实践参考课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创新性,有实质性的成果上报(包括实践论文发表,为当地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设计方案受到当地政府企业重视等);

(2)符合学术规范,格式上符合调查报告或论文的格式要求;

(3)内容要求:

a) 标题准确、精练、概括性强;

b) 摘要能准确概括调查报告内容和结论;

c) 有明确的调查对象,结构合理,层次清楚;

d) 调查方法正确,数据丰富可靠,分析方法正确;

e) 结论精练明确,专业性强,有现实意义;

f) 报告语句通顺,逻辑性强;

g) 报告参考文献准确、全面;

h) 社会实践过程清楚,与调查报告联系密切。

(4)实践调查报告应真实可靠,制作力求简明,倡导环保节约,不提倡过度包装。

五、奖励办法:

1.所有获奖单位及个人均可获得在暑期社会实践表彰大会上颁发的荣誉证书。

2.评比结束后在共青团泸州医学院官网上公布获奖名单。

3.对先进个人,各院系可视本院系情况在基本素质测评中酌情加分。

备注:

校团委预计在9月中旬将召开2014年暑期社会实践表彰仪式,故各奖项的申报时间截至本周星期天(9月7日),请各院系注意h掌握好时间,按要求做好院系内推报工作。过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奖资格。ttp://www.lzmc.edu.cn/uploadfile/2014/0902/20140902082302257.docx

本评奖办法的解释权归共青团泸州医学院委员会。

共青团泸州医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