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积极响应并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二、《西南医科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会(后称“本会”)是中共西南医科大学委员会领导、共青团西南医科大学委员会具体指导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泸州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四川省学生联合会与泸州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学校的政策方针,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全校同学的生活,为创建特色鲜明的西部高水平医科大学贡献青春力量;
(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四)本会充分依靠院(系)学生会和全校广大同学开展工作,并指导、协助各二级院(系)学生会发展与合作,促进各二级院(系)之间、同学之间的交流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西南医科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本科生、专科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有了解和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提供正当的权益保障和服务;
(五)会员有向本会或通过本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本会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坚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相关决议,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组织,并在其中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在中共西南医科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和共青团西南医科大学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校级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召集,院(系)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学生会委员会通过并经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批准,提前或延期召开学代会。
第十三条 校级学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按民主程序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四条 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 治理的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西南医科大学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三)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相关部门传达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四)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的工作规划、主要任务等重要问题;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七)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修订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同时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四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代表监督。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构成:
(一)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代会各代表团酝酿推荐;
(二)委员会委员由学代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学代会如提前或推迟召开,委员的任期则做出相应调整;
(三)委员会委员因故卸免,增补委员由卸免委员所在院(系)学生会推荐,报请委员会同意,即可增补。
第十八条 每届委员会委员、主席团成员,在下届学代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之前,继续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全体会议方得进行,得票超过参加选举的代表半数以上者方可当选。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学代会主席团领导,执行主席主持。按有关要求组成监票小组、计票小组,负责选举监督、计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二)向学代会汇报工作;
(三)决定本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四)听取、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执行机构及院(系)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五)收集同学对学校及本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全校同学反馈;
(六)对各级学生会执行机构进行考核;
(七)评议主席团、各执行机构的工作,可以形成相应的不信任案并提交至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表决;
(八)决定增补和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九)筹备下届学生代表大会;
(十)解释本章程及学代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其他文件、决议,并监督其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在委员会会议职权范围内的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有下列义务:
(一)完成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为本会的发展谏言献计;
(二)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全体委员会议。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领导机构,由学代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学代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系)团组织推举,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
(二)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决定本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领导和负责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向代表大会及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对学代会负责;
(五)在紧急情况下,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全校公开竞聘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并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任期中不宜继续履职的,应及时依程序变更人选。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置下列职能部门:文体部、学习部、权益部、对外联络部、综合事务部、融媒体运营部。各职能部门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委员会及学生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院(系)学生会
第二十九条 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下级组织,接受所在院(系)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系)团组织、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
第三十条 院(系)学生会可设主席团主持院(系)学生会日常工作,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三十一条 院(系)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本会申报备案。
第三十二条 院(系)学生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院(系)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必要时可设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委员会有责任领导、协助各院(系)学生会开展工作,院(系)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本会汇报情况。
第三十四条 校级学生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院(系)学生会工作及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院(系)学生会应协助校级学生会完善对院(系)学生会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七章 班委会
第三十六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院(系)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系)团组织、学生会指导。
第三十七条 班委会一般设班长1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八条 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院(系)学生会规定。
第三十九条 班委会应积极协助辅导员或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在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组织班级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各项活动。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遴选标准。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
第四十一条 遴选程序。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四十二条 推出条件和程序。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九章 从严治会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是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进行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四十七条 校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学代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代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西南医科大学学生会委员会所有。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1.面向全校学生下发通知,采取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学院(系)党组织统一,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将拟竞聘人选推荐到校学生会。
2.校学生会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开展第-轮主席团面试竞聘,通过现场答辩评分的方式评选出6名主席团成员初步候选人。
3.召开校学生会代表会议,参会人员为校团委书记、副书记,校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校学生会第二届委员会全体成员,主席团、部长团全体成员,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代表,通过公开竞聘演讲、现场答辩、投票选举产生5名主席团候选人。
4.西南医科大学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正式选举产生西南医科大学学生会第三届主席团。
六、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五)宣传报道链接:
学代会介绍:一图了解学生会
开幕式宣传:学代会|高扬理想旗帜,勇担时代使命
闭幕式宣传:学代会|凯歌以行,奋勇搏击,再立新功!
(六)现场图片
七、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八、校级组织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或其他有关制度文件)
九、学校党委指导学生会组织工作情况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省学联秘书处邮箱sichuanxuelian@163.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com反映。